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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在一個法律人的方寸間──有感於蔡墩銘教授仙逝 | 黃怡 / 時間的秘密 | 獨立評論

May 3, 2022
已成功複製連結 優秀的法律人對於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重要不言可喻,但是他們的生存與死亡,除非特例,一向隱於相關體系的幕後,蔡墩銘教授十月十七日去世後尚有數家媒體報導,已屬罕見。 例如龐德,曾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教務長達二十年,是社會法學理論的主要架構者之一,認為法律是社會工程之一,必須與時俱進,說過:「法律必須穩定,但不能站著不動」等名言,也是二十世紀公認法律著作被引用最多的一個法學家。然而不會有太多人,包括法律行內或行外,知道他八十三歲時,仍擔任NACCA法學叢刊的主編,並把自己位於麻州的家宅與藏書,都捐給了該叢刊。 法學家龐德晚年受獎合影。圖片來源:Pound Civil Justice Institute 美國前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華倫。美國總統艾森豪、甘迺迪、詹森、尼克森都曾在他面前宣誓就職。圖片來源:維基公版 二○○二年蔡墩銘教授退休,是少數台大法學院特地舉辦「榮退演講會」並得到媒體報導的法學教授,只不過那年退休的有三人,除了蔡教授還有李鴻禧、柯芳枝兩位,大家焦點多放在被當時陳水扁總統尊為「國師」的李教授身上。蔡教授發言時,不改平日謙遜,說自己「不善言語、不會奉承和交際,只是一直躲在社會角落觀察台灣社會做忠實記錄。」幸好在座者崇敬他的後輩不少,贊誦他不畏威權,經常在媒體書寫文章,為爭取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廢除刑法一百條、制訂國安三法的不合理處,提供至為關鍵的理論基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學界人士還罕見的齊聚法務部簡報室,為蔡墩銘教授舉行八十大壽祝壽論文集新書發表會,現場除了司法界及學術界,尚有眾多媒體朋友及民間相關團體到場祝壽。最妙的是他在媒體訪問時,落落大方的表示贊成廢除死刑,並說: 「廢除死刑與不要戰爭,同樣的重要。」 這也是他這生最後一次公開露面。 我不大了解維基百科上說台大法律學院讚譽他為「刑事法的祭酒、跨世紀的宗師」,究竟是指什麼,不過他主張廢死的公開談話,比一些碰到死刑存廢話題便欲語還羞的法界人士,可顯得有勇氣多了。 二○一三年夏天,《 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蘇友辰律師口述史 》一書做後製的階段,我突然想到邀請蔡教授來幫我們寫篇序,他在蘇案首次判決確定的前後,寫過七篇文章評論蘇案,策略性的分別投稿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自立晚報、自立早報,七篇文章、七個角度,每篇都鏗鏘有力,台灣法學家中對於重大冤案的思考與救援,想不出還有誰超過他的。 徵得蘇律師同意後,由他出面邀稿,沒幾天,回來的只有兩百字,可能蔡教授誤錯意思,以為只是寫寫書的推薦語,由於時間緊迫,蘇律師只好再度聯絡他,由他口述,我整理成序。我們在景美他的寓所大廳碰面,他滿頭白髮,像紙片人一樣,飄飄的走出電梯,腳步時而顛躓,由蘇律師在一邊攙扶著。我二十幾年沒去看他,他已完全不記得我了,因為多年前我與蔡教授的交談次數,恐不下於十次,我由不得有些困惑,低聲問蘇律師說:「如果蔡教授無法記憶了,要如何訪問?」這位蘇案最關鍵的義務律師,一本他鍥而不捨的精神回答:「既然來了,就問吧!」 出乎我意料,蔡教授的訪談內容竟十分清晰完整。我整理後趕緊拿去給他校正,還是在景美他的寓所大廳,八十一歲的老人坐在長沙發上,逐字逐句的閱讀,很審慎改動了兩個詞。 蔡教授第二篇救援蘇案的文章,已清楚表明了他的廢死立場:「雖依法定程序而為審判,仍有可能出現不正義之裁判,將無辜之被告判處死刑,並予以執行,此在各國刑法史上不乏其例,可謂為『司法殺人』。…受死刑錯誤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在監所內莫不期望司法有伸張正義之一日…不必含冤而死。藉以觀之,在刑事訴訟法上不規定必須執行死刑之期限,可使司法機關有充分的期間,以挽救可能發生的冤案。」 關於蘇案的關鍵,即被害人夫婦所遭受的強盜、強姦及殺人等罪行,可不可能由主犯王文孝一人所為?蔡教授寫道:「尤其對被害人夫婦共砍殺七十九刀是否為一個人所能為?關於此點,一開始從事調查之警察當局認為有違經驗法則,因而認為作案的人應該是五個,於是逼使王文孝兄弟供出另外三個曾經與其一起玩過的朋友為共犯。」這點,蔡教授的確是一針見血,文章發表當時,蘇案三被告已委任蘇友辰及與文彬律師,控告汐止分局警員涉嫌非法拘提、刑求、偽造文書、瀆職等罪,而監察委員張德銘亦即將提出調查報告,但司法界與輿論仍充滿肅殺之氣。 基於義憤,蔡教授在閱讀監察院調查報告後,寫下第四篇文章,責問司法單位:「本案自案發至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為止,已歷經四年二個月,而監察院負責調查之監察委員只用四個月之時間,即查出此一判決所存在之十二點違法事實。何以法院在四年多之時間,查不出本案判決任何違不當之處,對於此種情形,除使用『官官相護』予以解釋外,找不出其他合理之理由。」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最高法院駁回蘇案第三次非常上訴聲請,八月二十二日蘇友辰、許文彬兩位律師第一次聲請再審。蔡教授於十一月又寫了一篇文章,指出: 黃國倫牧師維基 「綜觀各審法院對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之審理及判決,無論在採證、事實認定或適用法條方面,莫不出現嚴重之瑕疵,而足以影響該案判決之最後結果,但上訴審法院卻對於下級審法院之判決所出現之瑕疵視若無睹,仍繼續維持蘇建和等三名被告之死刑判決,不謀任何補救之道,對於此種『將錯就錯』之司法態度,令人對於吾國刑事審判大人感到失望。」 以上這七篇文章,早於「死囚平反大隊」成立,早於民間司法會發表蘇建和案判決評鑑報告,蔡教授不只開了一槍,而是連開了七槍,提醒社會大眾蘇案三人是無辜的,必須緊急搶救,並且直面司法界喊話:「法官大人們,你們錯得太離譜了。」蘇案聲援者有了來自權威刑法學者的論事基礎,如虎添翼,以致台灣高等法院在頻頻挨罵後,破天荒的舉行記者會,公開所謂「蘇案被告相關自白資料」,搶先為自己「平反」。 蘇案發生時,台灣才解除戒嚴沒幾年,社會普遍初萌人權觀念,光是為了刑事訴訟法要不要修改,讓嫌疑人在警訊時能夠有委任律師的權利,解嚴前後便吵了好幾年,冤案層出不窮,蘇案之前最有名的張銘傳案,前後纏訟七年,被判過四次死刑,幸好人權律師階段的陳水扁義務替他辯護,才折中以無期徒刑定案。記得蔡教授對於刑法法制應該如何改造,也常有文章出現在報端。 其實蔡教授對於人權的聲援,並不始於蘇案,前大法官蘇俊雄說他「帶動國內刑法和犯罪學研究的新風氣」是對的,在蔡教授大量撰寫犯罪學相關文章之前,只有例如張甘妹、周震歐或丁道源等,從刑事政策角度介紹犯罪學,蔡教授可能是台灣刑事法學界第一個投入犯罪學研究的學者,早在一九七六年發表的〈犯罪與環境〉一文中,他便寫道:「國家機關對於防止犯罪所為之努力,屬於正式的社會控制,國家機關以外團體對於防止犯罪所為之努力,即屬於非正式的社會控制國家。倘二者能發揮功效,必有助於犯罪之防止,否則犯罪將不斷出現。」 我記憶最深的一次,是一九七○年代初期蔡教授講起台灣該如何著手從監獄中的人犯調查,研究並建立起屬於台灣特色的實證犯罪學,這對於了解如何改進社會制度以防止犯罪,或是對於犯罪矯治的深層化,必然有極大助益。他淘淘不絕的述說法務機構該如何設計調查問卷,以及人犯出獄後該如何追蹤調查等,將近一個小時。也就是那個片刻,讓我注意到他對於正義無比的熱情,這或許比對法律的鑽研,更是法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蔡教授不僅聲援無辜,在戒嚴末期也十分關心流氓的人權。他曾批評「檢肅流氓條例」的立法錯誤,這個特別法使同一個流氓可能先後必須因為同一犯行,遭受兩個以上的處罰:「檢肅流氓條例顯然屬於『行為人刑法』,與現行刑法之屬於『行為刑法』,大相逕庭。」這篇文章發表於一九八五年,那一兩年管訓場所常傳出暴動,我原來不怎麼同情流氓,直到剛好一九八七年寫到中壢大流氓陳進灝離奇死於台東泰源監獄的案子,親眼看到這個近一百八十公分的碩大漢子赤裸裸的躺在解剖台上,才了解問題的嚴重性;他滿身瘀青,警總卻說他是自己「中暑死的」。 蔡教授對於研究法律與社會的關係,退休後仍持續。為《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序文校對後,他跟我聊了一下,提到日常作息以寫書為主,還常常一個人出門去找資料,他已經花了四百萬元,自費委由出版社出版,一年兩本,預計寫二十四本書通識書籍,內容包羅萬象。他去世後,我上網數了數出版社目錄,果真有二十本之多,甚至他當時說正在寫作中的《品德與品格》,最近也出版了。這些書在全國各大圖書館裡都借得到,可說是他畢生研究的最後見解,也是他送給國人的最後禮物。 或許不像龐德與華倫這些法律人,深為他們國人熟知或感念,且具有國際知名度,蔡教授身為法律人的尊嚴,仍不容忽視的呈現在他幾百萬字的著作中,我們這些讀者,都是他永恆價值的見證者。 記得為人謙沖的他,即使面臨反對者的挑釁,說話依然和風細雨,且雖然經歷幾次重大的家變,也不改其溫良的品性。我最後印象中的他,仍像一片孤舟,悄靜而堅毅的航向知識的汪洋大海。 1.蘇友辰/口述,黃怡/整理撰述,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 2013,前衛出版社。 2.蔡墩銘,勿使我國司法陷於不義,,聯合報。 蔡墩銘,莫再讓刑法史上增添憾事,,中國時報。 蔡墩銘,從經驗法則看三名死刑犯判決,,自立早報。 蔡墩銘,違法搜索所得證據應予排除,,自由時報。 蔡墩銘,從監院報告調查看共同被告自白,,自立晚報。 蔡墩銘,待決兇犯臨死前口供可信性,,自立晚報。 蔡墩銘,無罪的罪人: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特案報告,, 花蓮飯店推薦排名 自立晚報。 3.見註2,勿使我國司法陷於不義。 4.見註2,莫再讓刑法史上增添憾事。 5.見註2,從經驗法則看三名死刑犯判決。 6.見註2,從監院報告調查看共同被告自白。 7.見註2,無罪的罪人: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特案報告。 8.蘇建和等三死刑犯判決評論意見與摘要,評鑑人:許志雄、許玉秀、李茂生、蔡墩銘、莊柏林,民間司法改格基金會,1996。 9. 黃怡,誰是兇手?誰受害?張銘傳案,收在她們獨自起舞,自立晚報出版部,1990。 11.蔡教授甚為關注在監人犯的精神狀況。歐美對於犯罪與精神疾病的關係之相關研究,始於一九九○年代,英國發現在監人犯在犯罪時有精神疾症者近半數。蔡教授退休後著有《腦病與法律》一書。 10.蔡墩銘,犯罪與環境,台大法學叢刊,1976年4月號。 12.蔡墩銘,如何界定流氓之範圍:檢肅流氓條例立法之課題,時報雜誌289期,。 13.黃怡,台東泰源監獄陳進灝離奇死亡原因追蹤,民進週刊23期,1987/7。 14.蔡墩銘,蔡墩銘教授通識法學:交通與法律、災害與法律、社區與法律、公衛與法律、信仰與法律、公害與法律、腦病與法律、資訊與法律、疫病與法律、環保與法律、法律與藥學、科技與法律、文化與法律、國家與法律、經濟與法律、社會與法律、生命與法律、法律與醫學、學習與法律、知識與法律,翰蘆出版公司。 身為一個刑法學的學者,我對台灣的冤錯案件,向來是關心的。蘇建和案剛登上報紙版面時,便已引起我注意,後來隨著審判過程進行,外界對於判決結果的種種質疑,更引起我深入探究的興趣,以致後來連寫了七篇文章,討論蘇案自白、證據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從經驗法則看歷審法官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等。 為何對於冤錯案件特別關心,說來話長。二二八事件當年,有很多人冤死,其中,國民政府非法逮捕曾任警官、參議員的湯德章律師,整夜的倒懸拷打他,再將他載上卡車,後插木牌,沿街示眾,然後槍決他,且不准家人替他收屍,曝屍於台南民生公園達一週之久。我當時是個中學生,天天去公園追悼他,心中很不捨,為何一個政府可以未經法定程序,就把一個律師槍斃掉;後來才聽說,湯律師為了保護當時參加保安工作的台南菁英,堅拒透露任何相關名單,甚至死前仍毫不畏懼,寧可犧牲自己,挽救了無數人的生命。 要槍斃一個人,依台灣法律規定,必須經過三審,即使是軍事審判,也得經過二審。從二二八事件後,我對專制政府深惡痛決,因而主張「人不可殺人,代表正義之司法更不可殺人。」希望能廢除死刑,但是將近六十年來,我的願望一直沒能實現,因此對於像蘇案這種非法取供並因而判刑的案子,非常擔心,惟恐無辜的人受到死刑判決。我雖然寫了很多文章,卻還是聲音微弱,台灣究竟到何年何月才能健全司法、廢除死刑,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 蘇案的報導從一開始便受到有關單位的監督,並沒有講出事實,但是蘇案的冤枉,從蛛絲馬跡即可看出。後來我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蘇案的判決評鑑,親自看見卷證資料,更感到其中冤情深重,然而因為我在公立大學教書,雖說寫了七篇文章,難免還有所保留,這點我對蘇案三被告心中愧疚,也期許後輩的法律人能夠比我勇敢些,把司法的不公,完整的呈現在國人眼底,並共謀改進之道。 蘇案之所以變成冤錯案,跟台灣司法的傳統有關,而大家長久以來,似乎對此類案件見怪不怪,很令人憂心。蘇案還好發生在台灣解嚴之後,社會走向正常的民主法治道路,才有可能受到揭露,得到平反;若是蘇案發生在戒嚴時期,嚴刑峻法的思維深入民心,恐怕連再審的機會都沒有。雖然如此,傳統司法人對於人民的基本人權,經常置若罔聞,若不自我改造,冤錯案是不會停止發生的。 我一生歷經戰亂,以及異族甚至外來政權的治理,自從年少以來,最大的願望就是看到社會能夠幸福,以溫和的政治取代專制的統治,假使我們無法改變政治,至少可以改變司法,這是我「學習法律」到「教授法律」最大的目的。蘇建和案轟動社會,但至今仍有許多人不認為他們是冤枉的,這就是因為,大多數人還認為政府不會犯錯,事實上,政府經常在犯錯,是人就不免犯錯,政府也應更謙虛的面對自身的錯誤。 纏訟二十一年的蘇建和案終於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獲得平反,由人權擁護者蘇友辰律師口述、作家黃怡女士整理的「蘇建和案生死實錄」初稿,本人詳閱後感慨良多, 花蓮飯店推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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